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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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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心理学会会费收缴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8

    江苏省心理学会秘书处即日起面向全体会员征收江苏省心理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会费。请广大会员及时、主动缴纳会费,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者,将被视为自动退会,并将停止其在学会的相应职务及权利。根据《江苏省心理学会章程》(2014年11月21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有关会员部分的内容,特制定本收缴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120元/人,会费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单位会员:不低于1200元/单位,会费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研究生会员:10元/人,会费有效期为从入会至研究生毕业


二、收取对象

1、会费收取对象为江苏省心理学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及研究生会员。

2、新申请入会者,须先办理入会手续,待批复后再缴费。《入会指南》


三、缴费方式

1、现场缴费

在宁会员可至学会秘书处缴费。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 南京师范大学 田家炳楼南楼801室

联系电话:025-83598491

2、邮政汇款

如通过邮政汇款,请在汇款单上写清有效的汇款人地址和电话,并按实际会员类别在附言注明“个人会费/单位会费/研究生会费”和会员姓名。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田家炳教育书院南楼801室

收款人:江苏省心理学会秘书处

3、银行转账

如通过银行转账,请务必注明“会费”,还需填写银行转账缴会费回执(请至学会官网“下载中心”下载)并及时发送到学会秘书处邮箱jspsybgs@163.com,以便核实备案。

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因无法显示和核对汇款者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户名:江苏省心理学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龙江支行

账号:1010 7601 0400 04753


江苏省心理学会

2015年3月18日



附:《江苏省心理学会章程》(2014年11月21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至十五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含研究生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别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有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领导干部;江苏省内所有高校在校心理学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心理学专业学习、课题研究、科普或社会服务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研究生会员;
    (五)单位会员应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教学、科研、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一位会员介绍,或单位(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推荐;
    (三)单位会员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含专业委员会和市级心理学会)推荐;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非学生个人会员每年30元、每届一次性缴纳120元,新加入会员的会费从加入之日至该届期满的实际年数计算;研究生会员从入会至毕业,一次性收取会费10元。单位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每年不少于300元或每届不少于1200元;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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